鉴证目的: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合理性,提供证明,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。
鉴证对象: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、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,包括现金损失,存款损失,坏账损失,贷款损失,股权投资损失,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、毁损、报废、被盗损失,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。
主要法律依据: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7号)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
专业能力胜任要求:执业注册税务师、精通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》;熟悉其他税收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;熟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及审核流程。